进入六月以来,一众教培机构因广告宣传问题被罚款千万的事件上了行业头版头条,而新《广告法》也在随后重磅出台。新法出台后,机构在对外宣传中必须时时注意用词用语,因为稍有不慎,就有可能因为一个字、一个词为自身招来几十万的罚款,积极关注新《广告法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。
为此天宫格快乐练字为校长们整理汇总了新《广告法》中教培人必须关注的复习要点,校长们赶紧学习起来!
《教培行业广告宣传禁用词-汇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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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为部分禁用词汇
实际执行请以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为准
01
与 “最”字相关
最、最佳、最具、最爱、最赚、最优、最优秀、最好、最大、最大程度、最高、最高级、最高档、最低、最低级、最低价、最底、最便宜、最受欢迎、最符合、最先、最先进、最先进科学、最先享受、最后、最后一波、最新、最新科技、最新科学、最新教学研发产品,等等。
02
与 “一”字相关
第一、中国第一、全网第一、销量第一、排名第一、唯一、第一品牌、NO.1、TOP.1、独一无二、全国第一、一流、一天、仅此一次、最后一波、全国X大品牌机构之一,等等。
03
与 “极”和“级”字相关
国家级(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)、国家级产品、国家级课程、顶尖授课模式、全球级、宇宙级、世界级、顶级(顶尖/尖端)、顶级名师、顶级授课、极品、极佳、绝佳、绝对、终极、极致等。
04
与 “首”和“国”字相关
首个、首选、独家、独门秘籍、全国首发、首款、全国课程销量冠军、国家级课程产品、国家领导人、填补国内空白、中国驰名商标、国际品质等。
05
与时间相关
限时必须明确真实、清晰、显著地写明具体时间,如:**课程报名时间**几月几日几时几点结束。严禁模糊、虚假、诱导性质的时间词出现,比如:随时结束、随时涨价、马上涨价等。一些模糊的词语使用必须有活动日期:倒计时、趁现在、仅限、特惠趴、降价狂欢趴、闪购、品牌团、精品团、单品团等等。
06
品牌修饰词
大牌机构、金牌老师、王牌课程、名牌、领袖品牌、世界领先、遥遥领先、领导者、缔造者、创领品牌、领先上市、巨星、著名、掌门人、至尊、巅峰、领袖、之王、王者、冠军、史无前例、前无古人、永久、万能、无敌、100%等。
07
涉嫌诱导用词
售罄、售空、再不抢就没了、史上最低价、不会再便宜、没有他就XX、错过即无、未曾有过的、万人疯抢的、全民疯抢、全民抢购、抢疯了、卖疯了等。
08
涉嫌欺诈用词
点击领奖、恭喜获奖、课程免单,点击有惊喜、点击获取、点击试看、点击翻转、领取礼品等。
09
违禁权威性用词
1.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、国家XX机关推荐、国家XX机关专供、特供等借国家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;
2.严禁使用质量免检、无需国家质量检测、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;
3.中国驰名商标、特供、专供等词语。
10
违禁教育培训用词
1,优先入学、全程无忧、保证就业、命中率、包过、保过、一次通过、必考、必过等;
,2,记忆效率提升百倍、成绩飞跃、过目不忘、7天记住永不忘、通过率XX%、高分王者、名列前茅、缔造传奇、百分百高薪就业、国家承认等对培训效果、获得学位学历等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词语;
3,命题专家联手、圈定考试范围、通往北大/清华的金钥匙等暗示有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的词语。
关于广告用语的规范,新《广告法》中还有下述几条明确规定,校长们务必牢记!
《广告法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:
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:
(一)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;
(二)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;
(三)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;
(四)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;
(五)妨碍社会安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(六)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泄露个人隐私;
(七)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;
(八)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内容;(九)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内容;
(十)妨碍环境、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;
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《新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
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(一)对升学、通过考试、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;(二)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、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、培训;
(三)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《新广告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
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。
《新广告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
不得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,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文具、教具、校服、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,但公益广告除外。
《新广告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
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,不得向其住宅、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,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,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,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。
关于违反广告法条例的行为,也有非常明确的处罚规定:
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,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。